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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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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6 22:18: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严肃、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违纪与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欧博本(专)科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二章 事故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部门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四条 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均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不同分为四级: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

1、特大教学事故(记为:Ⅰ级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重大教学事故(记为:Ⅱ级事故):由于教师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因教师和管理人员失职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利益。

3、较大教学事故(记为:Ⅲ级事故):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4、一般教学事故(记为:Ⅳ级事故):对教学管理、教学把关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条 各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报送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务会议最后核定;重大教学事故和特大教学事故,由学校行政会议最后核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类别

序号

事 项

级别

教

学

环

节

中

的

事

故

备课

(A)

A1

未按时编制《教学日历》(含实习、实验)

Ⅳ

A2

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二周使用的教案和讲义

Ⅳ

A3

没有做好必备的实习、实验、电化教学等授课前的准备工作

Ⅳ

A4

教师上课无教案和讲义

Ⅲ

授课

(B)

B1

完全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

Ⅲ

B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Ⅲ

B3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Ⅲ

B4

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者

Ⅳ

B5

非不可抗力的原因,任课教师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者

Ⅲ

B6

非不可抗力的原因,教师擅自缺课累计达2课时者

Ⅱ

B7

教师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影响教学

Ⅳ

B8

教师上课时接打电话、发短信

Ⅲ

B9

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泻私愤、讲脏话,影响恶劣者

Ⅱ

B10

教师仪表穿着明显不符合职业要求,衣冠不整进入课堂者

Ⅳ

B11

对课堂纪律放任自流,导致秩序混乱

Ⅳ

B12

不备课或备课不充分,导致教学效果差,造成不良影响

Ⅱ

B13

体罚学生者

Ⅱ

B14

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Ⅰ

B15

在课堂散布反动政治言论者

Ⅰ

作业

辅导

(C)

C1

按教学计划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Ⅲ

C2

小班课(2个自然班)公共课作业未全部批改,大班课(3个自然班)批改量少于1/3

Ⅳ

C3

授课期间,遗失学生作业本

Ⅳ

C4

教学中从不安排答疑辅导

Ⅳ

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实习

实验

(D)

D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实验内容

Ⅳ

D2

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

Ⅲ

D3

授课期间,遗失学生实验报告、图纸、实习报告

Ⅳ

D4

从不进行实验(实习)指导、不批改实验(实习)报告

Ⅲ

D5

实验、实习期间,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

Ⅲ

D6

实验、实习期间,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伤者必须就医者

Ⅱ

组织

考试

(E)

E1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

Ⅲ

E2

与前一届相比,内容、题型、表述等完全相同的试题重复率达30%以上

Ⅳ

E3

试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Ⅱ

E4

未按学校要求格式命题、批阅试卷

Ⅳ

E5

考试命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

Ⅳ

E6

在考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等过程中失职泄密

Ⅰ

E7

在已知泄题情况下,责任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Ⅱ

E8

未准备好试卷及考试必需品导致考试延误

Ⅲ

E9

监考教师未按要求提前进入考场

Ⅳ

E10

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内,主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内

Ⅳ

E11

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上,主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

Ⅲ

E12

主考教师、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Ⅱ

E13

闭卷考试前,监考教师不清理考场

Ⅳ

E14

试卷发放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Ⅲ

E15

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或隐匿不报

Ⅳ

E16

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不尽职行为

Ⅳ

E17

擅自延长考试时间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Ⅳ

E18

考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Ⅳ

E19

评定平时成绩无客观真实依据者

Ⅲ

E20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电子和纸质成绩到教务处

Ⅳ

E21

在国家考试(包括研究生自命题)中出现泄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者

Ⅰ

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教室

管理

(F)

F1

在上课时间内,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

Ⅳ

F2

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

Ⅲ

F3

在教学楼内进行经营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环境

Ⅲ

教材

管理

(G)

G1

违反教材管理规定,错订或错发教材,影响教学

Ⅲ

G2

因二级学院未按时填报教材或教材科未及时落实教材而影响开课一周以上

Ⅳ

学籍

管理

(H)

H1

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Ⅲ

H2

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Ⅱ

H3

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

Ⅲ

H4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书、证明

Ⅰ

H5

其他因学籍处理不及时,造成学生未能按时执行学籍变动

Ⅲ

H6

故意错报电子注册数据

Ⅱ

H7

因工作失误,漏报或未报全电子注册数据

Ⅳ

H8

二级学院对毕业生资格审查不严,造成错报、漏报毕业人数

Ⅲ

排课

(J)

J1

因安排调度不当,造成教室或场地使用冲突,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Ⅳ

J2

因安排调度不当,造成教室或场地使用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Ⅲ

J3

因教室安排不当,造成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

Ⅳ

教学

管理

(K)

K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

Ⅲ

K2

未经批准,舍弃或耽误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者

Ⅲ

K3

不按时制订专业实习计划

Ⅳ

K4

涉及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因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的

Ⅳ

成绩

及

试卷

管理

(L)

L1

试卷抽查:试题有错10%以下

Ⅳ

L2

试卷抽查:试题有错11%~20%

Ⅲ

L3

试卷抽查:试题有错21%以上

Ⅱ

L4

试卷抽查:试题标准答案(不含主观题)有错10%以下

Ⅳ

L5

试卷抽查:试题标准答案(不含主观题)有错11%~20%

Ⅲ

L6

试卷抽查:试题标准答案(不含主观题)有错21%以上

Ⅱ

L7

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后,发现出错造成不良后果。出错率为3~5%

Ⅳ

L8

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后,发现出错造成不良后果。出错率为6~10%

Ⅲ

L9

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后,发现出错造成不良后果。出错率超过11%

Ⅱ

L10

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后,发现考卷漏批

Ⅳ

L11

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

Ⅳ

L12

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6~10分

Ⅲ

L13

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超过10分

Ⅱ

L14

保管期限内,遗失学生考卷

Ⅳ

L15

非评卷老师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Ⅱ

L16

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给所在学院教学办

Ⅳ

其他

(M)

M1

干扰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不公正对待评教人员

Ⅲ

M2

在教室内吸烟

Ⅲ

M3

利用教学活动谋取私利,影响恶劣者

Ⅱ

M4

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后果严重者的其它行为

Ⅱ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责任人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均不予考虑。

第九条 较大教学事故在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延缓一年晋升职务、职称,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均不予考虑。

第十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一定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延缓两年晋升职务、职称,连续两年各类评奖、评优均不予考虑。

第十一条 特大教学事故在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一定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延缓三年晋升职务、职称,连续三年各类评奖、评优均不予考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凡因教育、管理或工作安排不到位造成教学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追究直接领导、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般教学事故分别给予100元经济处罚,较大教学事故分别给予200元经济处罚,重大教学事故分别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特大教学事故分别给予4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所有罚款全部上缴校教学奖励基金。

第四章 申 述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处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藏农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试行)》(藏农院字[2006]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