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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2-04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有效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实现各类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科研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管理分工负责,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项目依托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科研管理工作,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一)科研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全校的科研项目,负责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总结统计、档案入卷等。

(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实施,对本单位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任务书具体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并严格规范经费使用。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及财务规定使用经费,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招标、采购,清产核资和调配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报废处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财务验收。

(五)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根据科研立项管理部门要求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及其他科研计划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办公室等部委主管的项目,分为A、B、C三类。

国家级A类:主要指国家级科研计划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类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联合基金集成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超过600万元的其他国家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国家级B类:国家级A类项目的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的国家计划项目或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级C类:国家级B类项目的子课题或任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类项目(含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地区基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科普项目基金、重点学术期刊专项、青少年科技活动专项,组织国际(地区)间合作交流类项目及应急管理类基金项目(短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后期资助)。

(二)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其他各部委,自治区(省)级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办公室等单位主管的项目,分为A、B、C三类。

省部级A类:除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和自治区(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部级创新团队计划,经费超过600万元的其他省级计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省部级B类:省部级A类项目的课题,省级科研计划重点项目,省部级人才计划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的省级计划项目或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省部级C类:省部级B类项目的子课题或任务,省级科研计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中国科协设立的科研和科普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级科研平台主管的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后期资助),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C类项目的任务或内容。

(三)地厅级项目指除自治区(省)科技厅以外的其他省级部门(教育厅、卫健委、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科协等)、地级市科技局、自治区(省)级科研平台等主管的计划项目,省部级C类项目的任务或内容。

(四)校级项目指学校主管的科研项目,包括学校青年基金项目、校校联合项目等,归口科研处管理的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项目参照校级纵向项目管理。

(五)其他纵向项目指县级政府部门主管的项目,根据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直接下达、未通过申报流程获得的专项科研项目,以及不能归入以上级别的纵向项目。

对未列举在本条中的纵向项目,科研处根据项目来源、经费额度和本条确立的原则对其所属细分级别进行认定。根据学校和政府部门预算安排,由负责人代表单位申报并获批的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可认定为纵向项目,并根据批准单位确定其细分级别。未通过申报流程获得的科研平台年度运行经费不属于科研经费,其对应的项目不属于纵向项目,但经费管理参照纵向项目执行。

第四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认定

(一)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书(或任务书)中有欧博人员为参与人,同时明确欧博为合作承担单位且有经费到校的,校内第一负责人视同为纵向项目主持人,项目级别根据第三条所列细分级别认定。

(二)为充分调动欧博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研人员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形成科研团队,更好完成重大、重点项目,允许欧博主持的国家级和省部级A、B类项目在校内设立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在任务书中明确并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欧博参与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只设立一个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项目任务书中明确设立多个课题或子课题负责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一)通知申报。根据项目来源单位具体申报要求,科研处通过科研管理系统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要求各相关二级单位组织教师申报,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工作。

(二)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规范填写申报材料。项目申请者应严格按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欧博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并备案。

(三)论证审查。各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书进行论证并作形式审查,对限额申报的项目应组织学术分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排序后报送相关材料至科研处。

(四)学校审查。科研处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涉及网上申报的,由科研处组织科研人员进行账号注册、材料填报。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项目资助单位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对限额申报项目,由科研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进行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或校长同意并签批后上报。专家遴选严格遵守《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与回避制度》。

(五)项目立项。项目资助单位下达立项通知后,在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签订前,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应逐条审定合同条款,重点对技术条款、完成项目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及外协单位的承担能力和执行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等进行核查,科研处对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进行审核后,组织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资助单位签订。

(六)中期或年度检查。科研处根据项目资助单位下发的中期或年度检查通知,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相关进展报告,审核通过后报送项目资助单位备案。各二级单位需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如发现项目进展明显滞后,要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反映并加强监督。

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定计划有无修改意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

(七)结题验收。科研处根据项目资助单位下发的结题验收通知或项目约定的结题时间,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评价、验收相关要求,对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结题报告”进行审查。计划财务处对项目组提交的“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校内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科研处统一将审查(审核、审计)通过后的项目结题材料报送项目资助单位备案。

第六条 项目变更、延期、撤项及终止

(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在研究目标不变、考核指标不降的前提下,可以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但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科研处督促并协助课题组按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二)为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学生、科研助理除外)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项目资助单位,根据项目资助单位核批要求确定是否调整。项目实际参与人中学生、科研助理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实施。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的,可委托欧博项目参与人或其他具有研究能力的正式在编人员执行项目研究内容及经费,或按项目资助单位的规定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依托单位变更申请须经科研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藏财科教〔2024〕26号)精神,在不违反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需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项目执行期预算调剂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间接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四)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均应按要求如期完成。如有以下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前3个月提交事项变更申请,经科研处核实、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资助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撤项或终止:

1.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需延长研究期限的;

2. 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和《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横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经费来源为社会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非计划类科技项目,包括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自然人委托开展,以合同方式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科研项目。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定项目合同相应条款。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编制合同,维护学校和研究团队权益。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横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成果验收、经费使用等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在科研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过程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沟通,根据项目委托单位要求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学编制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及间接经费等预算,或明确经费支出范围、比例,在合同中体现。项目合同审批程序按照《西藏农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藏农院办字〔2019〕15号)执行。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二)经费入账。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汇入学校统一财务账号后,项目负责人持来款信息单和合同原件至科研处立项,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三)验收备案。项目负责人完成合同任务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将验收通过后的总结报告、成果和验收证明等材料提交至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由于不可控因素造成研发失败、无法通过验收等情况而引发争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二级单位、科研处及学校法律顾问报告。合同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确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依法保障学校权益。因合同争议给学校带来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期满3年后项目委托方未组织项目验收,且未收到委托方追责的,可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结题。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行为管理具体规范遵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奖惩机制,对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客观考核评价,给予相应奖惩。

(一)对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部级A类项目的负责人,在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平台建设项目时优先推荐;对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A类项目数量或到校经费排名前三的二级单位,在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和运行经费申请时优先考虑,或提高资助力度;学校牵头的国家级项目(不含子课题)不提学校管理费;直接服务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且在边境县实施的科研项目,在申请时优先推荐,实施过程中不提学校管理费。

(二)被项目资助单位强制撤项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或承担各级各类项目。

(三)被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的项目负责人,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诚信黑名单,4年内不得以负责人名义申报或承担各级各类项目。

(四)被巡视、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诚信黑名单,4年内不得以负责人名义申报或承担各类项目。

(五)未按期结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结题材料或提交材料不规范的负责人,列入学校科研项目诚信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3次或导致学校承担违约责任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以负责人名义申报或承担各类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事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纵向项目参照《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合同中要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